京东阿里双十一商标权纠纷案开庭 双方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均不服
十一月10日 信息:十一月10日,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就多起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控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阿里巴巴”)与北京市京东商城叁佰陆拾度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京东商城”)相关“双十一”商标的多起行政案件开展了公布开庭审理。
两案均涉及到阿里巴巴于二零一一年10月15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双十一”商标。
2018年11月13日,京东商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提出撤消申请办理,觉得阿里巴巴在二零一五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内沒有应用“双十一”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觉得阿里巴巴递交的应用直接证据合理,可以证实在全部服务上的应用,再次保持申请注册。
京东商城不服,今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复核。国家知识产权局觉得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地在通信新闻媒体上展现产品;替别人推销产品”服务上开展了真实可信的应用,对这些服务上商标的申请注册保持。
但觉得在“商业经营管理輔助;商业信息;为顾客出示商业信息和提议(顾客提议组织);机构商业服务或广告宣传展销会;电子计算机数据库查询信息的分类;财务会计;找寻冠名赞助”这些服务上沒有应用,对这些服务上商标的申请注册撤消。
阿里巴巴对被撤消申请注册的一部分不服,京东商城对保持申请注册的一部分不服,各自向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提到了起诉。两案对于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同一份决策,均涉及到第一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
开庭审理全过程中,多方被告方紧紧围绕下列异议难题进行了猛烈争辩:
1、诉争商标是不是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地在通信新闻媒体上展现产品;替别人推销产品;商业经营管理輔助、商业信息”等服务类型上开展了具体应用;
2、阿里巴巴递交的直接证据中可否体现诉争商标与阿里巴巴创建了对应关系、可否反映“广告宣传;为零售目地在通信新闻媒体上展现产品;替别人推销产品;商业经营管理輔助、商业信息”等服务內容;
3、涉及到“双十一”、“双十一全世界购物节”等标志是不是归属于未更改明显特点的应用。
两案已经进一步案件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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