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数据治理知识分享-银行业元数据管理的应用案例
本文从数据治理-元数据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金融机构员工信息、高管履职情况和处罚信息分析了金融机构如何建设以及利用数据提升员工行为管理,防范人员风险的相关内容。
过往高级管理层履职及处罚情况在过去的十多年间,非银金融机构发生涉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管理事务中未采取规避措施、开展违规业务等在内的处罚案件,总处罚董监高人员82人,罚没金额约1725万元。其中,受警告处罚51人,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9人,1人被禁任银行业工作12年。
这说明了部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有效性仍有不足。据集团财务公司协会调研结果,目前集团财务公司的董事会中普遍缺少外部独立董事。此外,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形式重于实质”的现象,难以实现“自上而下”的治理框架结构,因此其实际治理决策作用较为薄弱,管理决策碎片化,对整体管理架构有效性影响较大。
EAST应对方案在针对财务公司的EAST系统的数据采集中,监管部门加入了“董监高履职信息”以及“董监高处罚信息”两张报送信息表。需要采集包括证件号码、职务、任职时间、任职批复时间、过往高级管理职位的任职情况以及所涉及内外部的处罚情况等在内的信息内容。其中特别是“过往任职信息”要求追溯填报该名员工自参与社会工作以来所有担任过董监高职位的相关信息;而对于受到处罚的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处罚案件是否与本公司有关,都需要全量报送该名员工所有的处罚内容,且超出本表报送时间范围的也要完整填报,其中包括完整的“处罚序号”,以及将相关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原因”的内容用文字进行完整描述。
该信息表在使用过程中,通过机构代码和个人证件号码与其他信息表单、业务情况表相关联,从侧面对管理人员形成约束。过往可能由于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旦通过该表对管理人员的任职行为进行锁定,当管理人员发生工作变动、离职或退休之后,仍可对其行为进行跟踪,特别是一些涉及到担保的业务、滥用职权进行牟利等的行为管理,提高机构内控的有效性。从监管的角度来说,结合其他行为数据(如消费、出行、个人借贷等信息数据),针对特定人员能形成用户画像,获得“关注名单”。
如上图所示,左边3张表单是EAST系统所需填报的内容,其中机构代码、员工号具有唯一性,可通过这两个信息调取董监高管理人员的履职信息以及是否受过处罚。这是金融机构内部正向查询或录入员工信息的方式。右边则是反向查询,可认为是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在聘用新高管人员时,通过简历以及公开的处罚信息,通过个人证件信息可查询、获取到该人员的过往就职机构,就职信息以及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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