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网购退货难!今起电商不得以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当你在网上购物时,你是否遇到过商家因为货物未包装而无故拒绝退货七天的情况?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它主要规定了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的认定、直播营销的民事责任和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将于3月15日生效。

《规定》很明显,消费者开箱检查货物是因为有必要检查货物,这不会影响货物的完整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货物已开箱为由,声称七天不合理退货制度不适用,同时,很明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前提是消费者应确保商品处于良好状态,而不影响二次销售。

此外在商品质量方面被视为合格的标准条款也被视为无效。

《规定》第一条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标准条款,如“货物签字视为承认货物质量合格”、“经营者有权单方面解释或最终解释”。显然,包含上述内容的标准条款将被依法视为无效。

据悉,对于不适用“七日内无故退货”的商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法也有明确规定。

1.绝对不适用于“七日内无故退货”的货物: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在七日内不得无故退货:消费者订购的商品;新鲜易腐货物;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解包的视听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投递报纸和期刊。

2.七日内无故不能退货的: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后,七日内无故退货的规定不适用:开箱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开箱后容易改变商品质量的商品;一旦激活或投入试运行,货物价值大幅贬值;接近保修期的货物,以及在销售时注明的有缺陷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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